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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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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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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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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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Chapter 1总则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的式样参照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放大牌号式样;
(二)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识别标牌。喷涂字样和标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一)车辆来历证明;
(二)车辆合格证明;
(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补、换领牌证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行驶证,并于十五日内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牌证。
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事故多发地段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警示牌等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已设置的线路和站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已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需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标线所示方向行驶;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让已在路口内环行的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一)只能牵引一辆被牵引车;
(二)夜间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一)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一)确保高速公路道路完好、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有效;
(二)及时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障碍。对无法清理的障碍,立即采取交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三)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时,确保执行任务的专用车辆按规定优先通过出入口;
(四)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
(一)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或者恶劣天气的;
(二)遇有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的;
(三)遇道路施工、养护作业的;
(四)遇交通管制或者交通阻塞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一)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应当注意交通安全,穿戴反光服饰,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不得在防护区外行走;不得在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作业,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条件下作业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灯光装置并安排现场防护人员;
(二)专项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需要封道分流车辆的,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并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清理现场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三)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标志;
(四)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应当开启警示装置,并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Chapter 6交通事故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预防交通事故。
接到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勘查现场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减速通过。
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驾驶人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提供。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7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要求查阅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免费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受理、登记、核发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七)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八)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三)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二)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
(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不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
(六)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的。
(一)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的;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十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六)故障车辆能够移动时,未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八)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二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在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二十二)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二十四)夜间在没有照明、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二十五)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二十六)雾天行驶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八)故障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示警灯的。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八)学习驾驶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九)实习期间驾驶按规定不得驾驶的车辆类型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二)不按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一)货车或者挂车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的;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图案或者与其类似特定标志图案的。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八)在允许拖拉机行驶的道路上,拖拉机载人的;
(九)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或者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一)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大于七百千克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十三)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承载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十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机动车的;
(十七)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距离小于四米或者大于十米的;
(十八)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制动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十九)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一)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二)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照明或者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三)夜间牵引车辆,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二十四)牵引被牵引车超过一辆的;
(二十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二十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试车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三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四)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的;
(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三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四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交通事故车辆的。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一)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将非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八十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一)将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十四)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五)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连续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到现场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安全影响评价,或者不按评价意见实施,致使交通安全通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不及时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