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七)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八)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三)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