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上道路行驶凭证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四)安装、喷涂、粘贴影响机动车号牌识别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

(七)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汽车类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八)在允许拖拉机行驶的道路上,拖拉机载人的;

(九)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或者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一)小型载客汽车牵引非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大于七百千克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十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十三)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违法牵引挂车的;

(十四)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承载除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十五)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机动车的;

(十七)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距离小于四米或者大于十米的;

(十八)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制动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十九)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一)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二)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照明或者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三)夜间牵引车辆,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二十四)牵引被牵引车超过一辆的;

(二十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二十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试车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三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四)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的;

(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三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四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交通事故车辆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