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省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的式样参照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放大牌号式样;

(二)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识别标牌。喷涂字样和标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