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三)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十四)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