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货车或者挂车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反光标识的;

(二)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的;

(四)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五)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六)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图案或者与其类似特定标志图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