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