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38 条
-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3月31日49 条
-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30日37 条
-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9月25日60 条
-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对工会的提请,应当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提请成立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7月30日38 条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11年1月8日13 条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11月13日85 条
- 第四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报告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 第五十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事故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 第五十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累积记分制度。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实施分类监管;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单位暂停受理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业务,对个人暂扣作业人员证,进行安全法律、…
- 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7日26 条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8月3日51 条
-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实施;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 地方法规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7日55 条
- 第十一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纳入行业监督体系进行管理。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5月28日60 条
-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对工会的提请,应当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提请成立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2日36 条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4日43 条
- 第三十八条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职业规范、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 地方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4日22 条
-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