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公路养护、使用等管理职责。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