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