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