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