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落实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