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7月23日28 条
- 第九条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情节轻重等情形,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9月30日40 条
-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30日40 条
-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7日34 条
-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运输场站、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和公路养护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防治目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填埋场和消纳场作业,园林绿化,破道施工,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垃圾收运处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行使前款除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
- 修改、废止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17日无条文结构
-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实施处罚: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8月4日62 条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40 条
-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1月27日39 条
-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8月22日63 条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12月5日60 条
-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废止地方法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9 条
-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7月23日66 条
- 修改、废止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的“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修改为“发现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10月26日119 条
-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4年8月31日46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6年11月7日60 条
- 地方法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2月14日36 条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2017年5月8日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