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