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