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