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2,587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0 条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1 条
-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3月28日62 条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广告、展览橱窗、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内容的,由市场监管、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1997年11月12日41 条
-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1年1月11日26 条
- 第二十三条侮辱、殴打教师,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和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16年5月31日43 条
- 第三十一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对抽样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进行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抽样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9月17日49 条
- 第四十四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7 条
-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市运政管理机关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以及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地方法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2月13日56 条
-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 法规性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10日无条文结构
- 四、本市人民政府与跨市域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相应管理权限,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58 条
-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7月28日47 条
-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12月23日68 条
- 包头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3 条
- 第五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法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11年11月24日39 条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