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