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侮辱、殴打教师,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和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