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