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广告、展览橱窗、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内容的,由市场监管、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