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