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与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信息进行综合,定期在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主页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