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