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