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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命中 1 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有效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 2025年10月28日
310 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合同解除
后,保险人应当将自
合同解除
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的
合同解除
权,自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百五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
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
合同解除
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