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一)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车辆转让、注销;

(二)营运权期限届满或者营运权使用合同解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车辆营运证被注销的,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及时退出平台;巡游车专用标识应当及时拆除、清除。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