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窨井盖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7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9月1日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6年5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上窨井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区域窨井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未能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或者窨井盖权属不明的,由窨井盖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职责分工。
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优化地下管线空间布局,预留智慧化设施安装条件。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四)排水系统检查井、井深超过1.2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五)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承载等级等;应当安装耐久性的二维码标识,包含窨井盖属性、编号、承载等级、执行标准、井盖直径、制造厂名或者商标、生产日期、安全管理责任人名称、报修电话等信息;
(六)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车轮轨迹处;
(七)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鼓励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在符合安全标准前提下,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的窨井盖。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在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沉陷、凸起、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需要维修加固的隐患,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完成处置,因基础沉降、塌陷等需采取工程措施的,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
(三)对确需废弃的窨井,应当自废弃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拆除、封填以及无害化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对城市道路上权属不明的废弃窨井盖,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工作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餐厨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工作井丢弃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