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在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沉陷、凸起、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需要维修加固的隐患,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完成处置,因基础沉降、塌陷等需采取工程措施的,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

(三)对确需废弃的窨井,应当自废弃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拆除、封填以及无害化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