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上窨井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区域窨井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