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未能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或者窨井盖权属不明的,由窨井盖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职责分工。

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