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窨井盖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四)擅自向检查井、工作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餐厨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五)向检查井、工作井丢弃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