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维修;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