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3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规定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位,综合运用各类资源、信息技术等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培训、宣传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社区以居民小组、小区或者若干楼栋为单元划分网格。农村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集中居住区域为单元划分网格。对规模较大、相对独立、主体明确的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公园景区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特定管理区域,可以划分为专属网格。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网格内划分若干微网格。沿海市、县(区)根据海上网格化服务管理实际,可以组建海上专属网格。
网格的划分和调整应当报省网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网格员的具体配备工作,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网格内采集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连续二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因不作为、乱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网格员退出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在作出退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基本数据、动态信息;
(三)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民生工作,为高龄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帮扶等服务;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协助相关部门排查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
(七)在日常走访巡查时,发现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经营秩序、公共设施等城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准入、退出机制,需要纳入、退出、调整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相关部门向同级网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网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已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支持。
已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短期、临时性工作事项,任务完成后自然退出。
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办理以下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网格员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多个网格联动的事项,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置。跨市县网格事项,由省网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为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县级以上网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网格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网格员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