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网格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培训、宣传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