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基本数据、动态信息;

(三)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

(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等民生工作,为高龄老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帮扶等服务;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协助相关部门排查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

(七)在日常走访巡查时,发现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经营秩序、公共设施等城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八)其他需要通过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