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省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制度。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准入、退出机制,需要纳入、退出、调整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相关部门向同级网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网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已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支持。
已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短期、临时性工作事项,任务完成后自然退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