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网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网格内采集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