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网格员队伍:
(一)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连续二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因不作为、乱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网格员退出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在作出退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