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网格主管部门和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和使用范围,对网格信息平台采取加密保护、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获取、使用网格采集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