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翠江保护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29日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翠江是指资兴市与苏仙区水面交界处至程江口水电站坝上的耒水干流河段。翠江保护范围由翠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
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翠江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翠江保护有关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翠江保护,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翠江保护,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完善翠江保护的相关内容,规范村(居)民建房的选址、建设活动。
翠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翠江的其他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当与翠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相衔接。
核心保护区是翠江保持生态原貌、发挥生态功能的核心区域,建立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项目库,经批准可以建设生态保护、应急救援、水安全保障、林相改造以及符合翠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村(居)民住房、旅游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
融合发展区是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缓冲区域,建立准入项目指导性清单。在融合发展区,鼓励发展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教育、体育、科研、旅游、康养等产业。
保护项目库和指导性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动态更新。
(一)新建除第五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现有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新增水面设施养殖企业或者养殖面积;
(四)经营水上餐饮;
(五)侵占翠江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岸线;
(六)融合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一)新建化工、冶炼、采选等高污染工业企业;现有前述类型工业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随意堆放、焚烧垃圾;向岸坡、水体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对丹霞山体及其附着植被、悬棺遗址实施刻划、涂污、爆破、取土等破坏性活动;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翠江干流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核心保护区内的现有企业应当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核心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高污染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违反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翠江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