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翠江保护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翠江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翠江是指资兴市与苏仙区水面交界处至程江口水电站坝上的耒水干流河段。翠江保护范围由翠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