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在融合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工、冶炼、采选等高污染工业企业;现有前述类型工业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随意堆放、焚烧垃圾;向岸坡、水体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对丹霞山体及其附着植被、悬棺遗址实施刻划、涂污、爆破、取土等破坏性活动;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