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翠江保护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翠江干流以及郴江、大浪江、窑上河等主要支流汇入干流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预警机制,确定水质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支流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整改。翠江干流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