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翠江保护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翠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