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翠江保护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核心保护区内的现有企业应当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核心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高污染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改造,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