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1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27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的膳食。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的膳食经费使用、食堂运行和营养健康教育工作,对学校在校园餐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校园餐食材采购、加工、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餐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校园餐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校园餐膳食经费施行专账专户管理,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三)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建立校园餐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公开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供应单位、每周带量食谱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五)畅通校园餐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六)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学校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家长参与食堂工作。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列席审议餐费标准、带量食谱、采购方案和食堂管理等重大事项,参与监督检查膳食经费收支核算、供货验收、营养配餐、主辅材成本占比监测等活动;
(二)组织家长轮流陪餐、检查学校食堂,配合学校对食材采购及供应商监督检查等活动;
(三)向学校或者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定期推选成员,可以连任;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应当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膳食监督委员会,享有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相同权利。
自营食堂校园餐食材和原辅材料年度成本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执行,学生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以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自营食堂校园餐膳食经费使用仅限于食品采购,餐具及消耗品购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营养改进等食堂运行相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餐精准补贴机制。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膳食经费。
(一)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
(二)陪餐人员应当收集学生对餐食质量、口味、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陪餐、评餐记录;
(三)陪餐记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中小学校,应当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供应。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体用餐配送管理办法。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家长查看当日食谱、食材溯源、检测报告以及投诉举报。
(一)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师生、家长的投诉举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校园餐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
(三)阻碍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利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