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未依法履行校园餐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一)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师生、家长的投诉举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校园餐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三)阻碍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利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