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能满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的,应当创造条件改建、扩建食堂;不具备配建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供餐。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中小学校,应当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供应。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体用餐配送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