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活动,定期检查膳食经费管理、供餐运营管理、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营养配餐等内容,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